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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会资料(10)

2013-04-24 06:52:42 来源:国纲私房维权网 浏览:5064
内容提要:终结篇
关于对最高人民法院〔1992〕38号文件进行审查申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下简称:《监督法》)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的规定,38号文件应该已经在全国人大备案。

    依据《监督法》第三十二条后款规定:“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同法律规定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根据上述依据我们特此提出对如下文件进行审查的申请

申请审查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法发<1992>38号(注:以下简称38号文)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时间:1992年11月25日

    我们认为38号文件目前存在以下问题:

问题1:

  38号文件规定:“三、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

  该文的规定没有法律依据理由如下:

  1987年10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复查历史案件中处理私人房产有关事项的通知》即法(研)发[1987]30号文。法(研)发[1987]30号文有如下表述:“二、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屋案件中,遇到有关落实私房政策的案件,如:私房因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文革期间被挤占、没收的私人房产问题,建国初期代管的房产问题,落实华侨、港澳台胞私房问题等,…”2013年1月1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废止了上述《通知》(废止文件序号110号)。既然废止了法(研)发[1987]30号文,对何为“有关落实私房政策的案件”的定义就应当重新确定。如果将法(研)发[1987]30号作为依据来判定哪些案件为“有关落实私房政策的案件”,那么仍然可以作为依据的法(研)发[1987]30号文就变成部分有效部分无效,即未完全废止。这样法律的严肃性又体现在什么地方?

  问题2:

  38号文件规定:“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

  该文的规定没有法律依据理由如下:

(1)。该文并未确定谁拥有对认定是否属于“落实私房政策的案件”具有决定权。是人民法院?抑或“落实私房政策部门”?如果两者不一致应采用谁的认定?假定采用“有关部门”的认定,则法院以前的认定即为错误。此时当事人是否可以重新起诉以纠正法院的错误“认定”呢?

(2)。对于是否属于“落实私房政策的案件”,应以案件所处的时间段(如1956年的房地产纠纷都算为“公私合营”纠纷、1958年的房地产纠纷都算为“国家经租”纠纷、“文革”期间的房地产纠纷均算为“文革产”纠纷)为依据还是以是否办理了相关手续(如当年当事人办理了“文革产”“无偿接管”手续)为依据?个人解放后合法拥有的房屋如果未办理过任何手续而产权被房管部门私下变更成“纠纷”算不算“落实私房政策的案件”?

问题3:

  38号文件规定:“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

  该文件的规定没有法律依据理由如下:

  《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见《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既未将“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排除在外,也未授权人民法院可以不受理“有关落实私房政策的案件”。故38号文件“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的规定于法无据。

   问题4:

   法发[1992]38号司法解释第三条所规定的法院工作范围与2000年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一条所规定的行政诉讼范围相矛盾,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98条“最高法院以前所作的司法解释以及与有关机关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凡与本解释不一致的应按本解释执行”这一规定,法院对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诉求,应按按[2000]年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和第98条的规定处理。

   问题5:

   该文件应属于清理、审查范畴的文件,有关清理、审查依据的文件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2)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通知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来制定的法律、法令效力问题的决议 (1979年11月2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1979年11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令第三号公布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2006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3号

   (5)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法律的决定》

       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

   (6)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

       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

   根据38号文件的以上问题,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申请对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2]38号文件进行审查,要求依法纠正法发[1992]38号文件错误之处,也期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就上述问题给予申请人书面答复。

            此致

   105个城市私房历史遗留问题权利人联合申请(签名表在后)

                    申请时间:2013年 4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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