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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4-19 07:28:46 来源:网友学宪维宪 浏览:3218
告经租房权益人书

  

  “经租房”是发生在上世纪五十年代的一桩饱含血泪的旧事。在那个极左思潮甚嚣尘上、宪法形同虚设、风雨如磐的年代,政府置当时宪法、法律于不顾,通过强制力逼使私有房产主与之订立委托经营租赁关系,继而以“经租”为名剥夺了私有房产主的房屋所有权。政府的这一违宪、违法、违反民事关系,践踏公序良俗,侵夺公民合法私有财产的“经租”行为,是共和国法制史上至今仍在淌着脓血的巨大创伤,宪法的权威和尊严在经租房事件中遭到严重挑战而一文不名。

   粉碎“四人帮”后,国家步入依宪、依法治国理政的轨道,法治理念深入人心,执行了半个世纪违宪、违法的经租房政策却被套上了“尊重历史、维护私改成果”的光环,继续堂而皇之地侵蚀、毒害着共和国法制社会的健康机体而未受到丝毫质疑。这是令人匪夷所思的,也无疑给中国依宪、依法治国进程中埋下了深深的隐患。

   上海经租房权益人组成的讨房团其中不乏白发苍苍的老者,为维护宪法的尊严,社会的公平、正义,也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讨回被非法侵夺的房屋,不畏艰难困阻,以百折不挠的精神,毅然拿起法律武器,质疑“经租房政策”,向国人揭露其违宪、违法、戕国害民的真实嘴脸。他们为全国经租房权益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树立了难能可贵的引领示范作用,这里谨向这些可敬的战士致以由衷的敬意。

   当前我国正处于积极建设法治国家与和谐社会的进程中,一切国家机关和公民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严格依法办事。再则我们伟大的党之所以立于不败之地,就在于勇于正视、修正自身错误。在经租房问题上,相信国家决策机构定会做出理性抉择,总不至于为坚持戕国害民的经租房政策而不惜付出损毁宪法权威、政府公信力和国家未来的惨痛代价。所有这些都给经租房权益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讨回公道提供了法律保障和良好的外部环境,也无疑给解决经租房问题带来契机。

   经租房权益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平、守法公民,与其他公民一样生活在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保护的国度里,享有宪法赋予私权不受侵害和表达正当诉求的权利,经租房权益人依宪、依法维权有正当、充分的法理依据。有着与上海讨房团成员一样自身合法权益遭到侵害的全国各地经租房权益人,为何不能像上海讨房团那样挺起腰杆,加入维权行列积极维权?我国历史上无数仁人志士为国为民尚能英勇无畏、前仆后继,经租房权益人为维护自身权益,讨回原本属于自己的合法财产,岂能等待、观望、无动于衷、裹足不前?!

   从来都没有什么救世主,经租房权益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一定要摒弃“坐、等、靠”的庸俗懒汉懦夫思想,维权要靠自己,如连自己的事情都不关心、不过问,那不形同行尸走肉了吗?经租房权益人要懂得“民不告、官不究”、“不主张自己的权益,就意味着放弃”这样的道理。现实社会中无数鲜活的维权事例不早就向人们揭示“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这样的铁律。我们主张的是理性维权,但理性维权不等于沉默、等待;沉默、等待、无动于衷只能坐以待毙,是绝对不能解决问题的。只有积极、主动、自觉、坚持、抗争,才有希望维护自己被侵害的合法权益。

   有政治眼光和组织能力的经租房权益人应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发挥自身所长,把身边的经租房权益人组织起来,向那些思想僵化、缺乏独立思考、人云亦云、逆来顺受的权益人宣讲经租房政策违宪、违法的实质所在以及维权的法理依据,宣讲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启发他们维权的积极性和自觉性。为了共同维权目标,团结一心,互相沟通,提高认识,形成合力,建立维权协会,壮大声势,集体维权,增加话语权。

   经租房权益人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要紧紧抓住经租房政策违宪、违法、违反民事关系,践踏公序良俗,侵夺公民合法权益的要害问题为切入点展开维权。

   经租房权益人要充分利用宪法赋予公民的政治权利,或通过集会、结社、研讨、请愿、信访、网络媒体等形式揭露经租房政策违宪、违法的要害所在;或登陆维权网站,让更多的人了解经租房政策违宪、违法的真相,以期民意支持、社会同情、法律援助;或直接走访全国人大、中G中央、国务院等高层决策部门反映维权诉求,促成问题解决。

   经租房业主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讨回公道,不是仰人鼻息,不是乞求救济,更不是讨饭,而是讨回本来属于自己却被非法掠夺的财产,同时还肩负着捍卫宪法尊严的责任和义务。经租房业主维权有着正当、充分的法理依据,为何不立即勇敢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更待何时?

   违宪、违法的经租房政策历经半个世纪,可谓根深蒂固,盘根错节,有既得利益者的作祟,有继续非法不道德掌控着经租房权者的梗阻,经租房维权注定不会一路顺风、一蹴而就。掠夺容易、索回难,经租房业主要有百折不挠、不达目的誓不罢休、长期维权的思想准备。像上海讨房团那样,拿起法律武器,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面对困难,树立必胜信念。只有拼才会赢,直至把违宪、违法的经租房政策扫进历史垃圾堆,还原共和国法制社会的公平、正义。

   在经租房问题上,让我们为胡JT总书记“必须在全社会进一步树立宪法意识、维护宪法的权威,使宪法在全社会得到一体遵行”的指示在建设部、高院、各级政府也能够得到切实落实而祈祷。

   起来,经租房权益人!为早日驱散违宪、违法经租房政策的阴霾而不懈奋斗!

   阳光总在风雨后,没有比行者更长的路,没有比攀登者更高的山!

    

   

   附件:         “十问经租房政策”

   

   一、经租房是经租房权益人的合法财产,他们都持有建国后人民政府颁发的房产权属证书。证书上载明:“有居住、典卖、转让、出租、赠与等完全自由,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犯”。由合法政府颁发的房产权属证书是政府对公民合法财产的确认及对其法律保护的承诺,具有确定不移的法律效力。在当时(54年)宪法保护私权条款(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并未修改或删除,在政权并未改变,在房产权属证书并未失效、作废的情况下,经租房主的法定财产竟被政府“经租”,乃至最终被剥夺了所有权。这种阴阳不定、黑白无常、巧取豪夺、肆意践踏法律、法规、视宪法为儿戏的行为,岂是泱泱大国治国之道?

   二、不论是1954年《宪法》还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1982年《宪法》都文明义确地将私有房屋作为公民个人合法私有财产纳入宪法保障范畴。经租房是经租房业主得到法律确认的合法私有财产,理所当然受法律保护,然而他们的合法财产竟被以“经租”的名义侵夺。这种滥用权力、视宪法为掌中玩物的行径,如在认识上得不到悔悟、现实中得不到根除,势必会在法制进程中埋下深深的隐患。

   三、经租房政策的制定及施行始于1956年亦即中国第一部宪法颁行后两年,从法律形式上看,我国已进入宪法规制时期。当时宪法即已确定任何政党、团体、组织都必须在宪法及法律范围内行事的准则。在一个有宪法及合法政府的国度里,出台肆意侵夺公民合法财产的经租房政策,这难道不是赤裸裸的逆国家价值而动的野蛮举措吗?

   四、“宪法是国家行为准则”、“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政府在制定并实施以侵夺公民合法财产为主旨的经租房政策时,可曾想到中国早已有一部宪法的存在?私有房屋是绝大多数公民最核心的财产,国家制定的任何有可能限制或影响所有权人行使所有权的政策都不得与其已确定了的保护私产所有权的宪法及基本法律相冲突,政府有权凌驾于宪法之上吗?

   五、经租房业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平守法公民,与其他公民一样生活在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保护的国度里,享有宪法赋予私权不受侵害的权利,政府有何法律依据剥夺了经租房业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保障人权、任何公民都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之权利?

   姑且不论是否符合法理,单就表象而言,“四清”、“文革”中所谓专政对象地主、富农被分掉的房屋早已发还,经租房业主并非专政对象而他们的房屋仍被侵夺。

   现在许多经租房业主无房可住或住房非常紧张,而许多租房户却将经租房转租牟利,在经租房问题上,公平、正义荡然无存。

   六、建设部、最高人民法院及各级政府并非立法机构,难道有权以任何形式颁布与宪法相左、掠夺公民财产权益和民事权益的经租房政策文件吗?

   七、196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租房业主实际上丧失所有权》的批复及1988年和1992年两次颁布的有涉经租房的诉讼法院一律不得受理的司法解释,剥夺了两部宪法赋予经租房业主(暨公民)的国家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之权利,剥夺了宪法赋予公民的讼诉权利。作为最高人民法院,难道连最基本的宪法精神都不懂吗?出台这种低级、荒唐的违宪、违法的司法解释,实乃不可思议,令人不寒而栗。

   八、就契约精神而言,既然是“经租”就必须有“租”的含义和实质,就必须履行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合意原则。然而经租房政策的确立到施行无不昭示着国家强制力的单方性和随意性,经租房权益人无不处于被动及绝对服从的境地,这是赤裸裸的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这一所谓的“经租”关系,难道不因违反当时宪法、民事关系,践踏公序良俗而非法无效吗?

   九、原本经租房权益人的合法私有房产,政府从来没有依法完成权属变更转移手续,仅凭一纸“文件”竟宣称属国家所有了。稍有社会常识的人都清楚,房院作为不动产,其权属变更转移必须履行要式合同或文字要约等必备的程序或手续,否则就法理而言是绝对不能成立的,是法律不认可的。

   脍炙人口的现代戏剧《白毛女》中恶霸地主黄世仁霸占喜儿,为得到一张“合法”的契据,尚且采用暴力手段强迫杨白劳画押捺印,说明契据文书在世代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的法律地位和效力,然而经租房权属变更转移就连这么一个暴力强制画押捺印或签名署字的形式都没有。以此足以表明:经租房权属变更纯系非法侵权。

   经租房所有权政府取得是在中国有了合法政府,中国有了宪法及基本法律时际取得,这恰恰与政府须据法行事的准则及中国宪法及基本法律精神完全悖离,经租房所有权政府取得是非法无效的。

   十、1978年以后建设部、高院及各级政府陆续出台的一系列所谓落实经租房的政策,并没有进入维护宪法和保护私权的范畴,充其量不过从“文革”时的无序状态恢复到“文革”前的秩序当中。这些文件无一例外地避而不谈经租房政策违宪、违法的本质问题,众口一词奢谈“尊重历史、维护私改成果”,所有这些尽显文件的制定者缺乏触及实质性问题的责任精神和正义,尽显对中国宪法和基本法律的无知与蔑视。在粉碎“四人帮”治国理政步入正轨、依宪、依法治国深入人心的大背景下,出台旨在维护、秉承违宪、违法的“经租房政策”的政策文件是不可思议的,是对宪法的亵渎。照此而言,“反右”、“文化大革命”……莫不都是历史,难道也要尊重维护其成果吗?这种悖论与党中央倡导的“宪法是国家行为准则”、“依宪、依法治国”、“拨乱反正、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理念格格不入,维护私改成果,实则维护的是由违宪违法而孽生的政策凌驾于宪法之上天然有理、祸国殃民、贻害无穷的恶果。

   综上所述,国家执行了半个世纪的经租房政策根本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是彻头彻尾的违宪、违法、违反民事关系、践踏公序良俗、侵夺公民合法私有财产的怪胎,像幽灵一样附着在共和国半个世纪的历史上,其阴魂至今留给人们无尽的迷惘、悲哀、恐惧和无尽的思考,其内涵和外延异常沉重。对国家、社会的毒害及其潜在危害是极其恶劣、深远的。经租房病灶不除,势必使保障公民合法财产不受侵犯的宪法和法律成为摆设和装饰,势必使保障公民合法财产能否得到法律有效保护产生永久性疑问。

   古语有云:“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况乎国家?”、“政者、正也。”、“国不以利为利,而以义为利也。”在经租房问题上,国家如何理性对待规则,关系到维护宪法尊严、关系到恢复法律既有状态、关系到政府道德文明底线、更关系到国家未来。

   我们相信上级绝不会以熟视无睹、麻木不仁、抱残守缺、自杀伊家人、何预卿事的心态对待这一违宪、违法、戕国害民的大是大非问题。

   胡JT总书记指出:“必须在全社会进一步树立宪法意识,维护宪法权威,使宪法在全社会得到一体遵行。”当前我国正处于积极建设法治国家与和谐社会的进程中,一切国家机关和公民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严格依法办事。同时我们党之所以立于不败之地,就在于勇于修正自己的错误。这是经租房权益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前提条件。因此我们有理由相信上级一定会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为维护宪法权威、构建和谐社会、为国家长治久安,在经租房问题上会理性回归到依法执政正轨中来,决不至于为坚持戕国害民的经租房政策而不惜付出损坏宪法权威、政府公信力和国家未来的惨痛代价。

   同时提请国家决策机构组织听证、立案审查有关经租房政策违宪、违法的实质问题,依据宪法、根据“拨乱反正、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法无授权则禁止”的原则,正本清源,撤销、废止以侵夺公民合法财产为主旨的经租房文件,以彰显国家行为的正当性、真实性,体现党中央依宪、依法治国的信心和决心,还原共和国法制社会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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