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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4-17 06:49:22 来源:网友学宪维宪 浏览:3048

请习总书记为“文革产”私房产权人依“宪”作主

——反映北京“文革产”历史积案问题紧急信

习近平总书记:
    您好!我们是北京市“文革产”的私房产权人。在喜迎全国两会召开、百姓参政建言之际,通过学习十八大精神和您关于“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及任何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都要以宪法和法律为行为准则,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权利或权力、履行义务或职责”的一系列讲话,倍受鼓舞,一致决定要直接给您写信,反映有关北京市“文革产”违法登记为直管公房的历史积案问题,并提出我们的诉求与建议。
【一】我们的诉求
(1)坚决依宪依法追究房管部门所谓的“直管公房”违法登记的行政渎职侵权责任。
(2)撤销违法登记房产证。
(3)对(1988)第10号文件依法审查、认定,进行清理。
【二】北京市“文革产”历史积案的由来
(1)十一届六中全会拨乱反正后,房管部门在已落实私房政策的私人院内违反京房管字(1978)180号文第9条“停租房屋院内基地应维持现状。房管部门不要再占地增建房屋,并严禁其他个人或单位私搭乱建”的规定。继续无规划批件占地盖房,将其登记为“直管公房”,伪造一批房屋登记簿,将发证日期填为行政诉讼法实施之前,以规避行政诉讼法的追究。
(2)房管部门利用北京市房登记办发(1988)第10号文件,在私房权利人不知情的状况下,将应发还的私房隐瞒关键事实,自己登记为“直管公房”,捏造房屋登记要件。
(3)近年来房管部门受经济利益的驱使,相互串通,违建房变产权房;将一户变多户,伪造出大量“直管公房租约”,将这些“房屋租约”的面积通过接、推、扩由小变大继续侵占私院宗地。在向承租人收取(每平米1—2万元)现金后,为其更改租赁契约,套取国家大量拆迁补偿款,有的拆迁户在一个地区获取补偿费后,又搬到另一个待拆迁地区再获安置补偿,这样来回滚动重复获利与房管机构利益共享。甚至有的拆迁户在北京地区重复获得3—5次安置补偿,乃至成为百万、千万元户。发生此类现象的根源均来自这些伪造的房屋登记簿(参见北京检察院查处的44件窝案)。
(4)2002——2005年间,曾有260件侵害私房产权人利益的“直管公房”违法登记,经私房产权人上访由市政府、市房地产管局通过行政复议确认“违法”,已被全部撤销(见材料1)。而2006年开始至今,对这批同样的违法登记,却搞双重标准未予依法解决。(见材料2)
【三】“直管公房”违法房屋登记行为严重违宪违法
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后,北京市房地产管局出台了市房登记办发(1988)第10号文件,该文件允许“直管公房”在没有必备产权申请要件的情况下,只要申报单位出具“说明”或具结即可办理房屋登记,这样的登记严重侵害了我们私房产权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因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宪法及法律对公民私有财产权保护及财产权的取得都有如下明确规定:
【1】1982年宪法第13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2】1982年宪法第33条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
【3】1982年宪法第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4】1987年《民法通则》第72条规定“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5】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32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
可见10号文件下的“直管公房”产权登记不仅完全违背了宪法及相关法律,也直接违背了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 “《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的精神。
【四】严重的违宪违法房屋登记行为已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大局
(1)民事诉讼解决不了违法房屋登记给私房产权人造成巨额产权损失。
(2)违法房产证的持有人裹挟涉黑势力对私房产权人进行极其残忍的、无休止的、愈演愈烈的伤害,致使矛盾激化冲突不断。
(3)无约束的权力是腐败的源头。现实中给私房产权人造成直接损害的是因登记机关违法发放的房产证,因有10号文件的保护而不能追究;私房权利人亦无权追究;行政登记机关在利益驱使下,形成一个以登记机关违法发放房产证为主的巨大利润空间,使职务犯罪窝案串案接连不断,犯罪脉络呈链条式产业化出现,正如检察院披露的“北京地区已成为房管局和拆迁负责人员职务犯罪重灾区”。
(4)实践中,10号文件成为房管部门违法登记发证的保护伞、使其合法化。严重的导致了违法违宪行为不能被追究,公民合法财产权遭受侵害不能被追究,阻碍了《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第13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民法通则》第75条“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的贯彻实施与落实。
(5)这些非法房产证在现实的拆迁、炒房、换房以及房屋买卖等房地产市场经济活动中,引发了洗钱、房屋供需信息虚伪失真、蒙骗、欺诈等违法犯罪活动,毒害社会风气,危害社会治安、破坏和谐稳定。
【五】北京市同类问题曾经得到解决的办法与经验
从二十世纪80年代至本世纪20年代初,上述问题曾持续造成北京地区大量群体上访事件。北京市政府曾采用的办法是:首先,1.通过市区各级政府法制办负责调查并认定房屋登记行为违法后;由各级房管机构依法撤销违法房屋产权证;2.通过各级房管机构自纠自查,认定违法发证后,撤销违法的房屋产权证。进而,因违法房产证造成的侵权纠纷、邻里打斗可通过司法处理;由违法房产证造成的违法占地、违章建设可通过规划、城管执法处理;由违法房产证产生的承租人安置,可通过地方基层政府牵头协调房管部门、所在单位解决。
这样在2002——2006年间,陆续撤销一批违法发放的“直管公房”产权证。也使由此产生的各类不安定事件由各口得到解决。平息了相当一批的上访事件。
【六】我们的建议
(1)根据《立法法》第4条规定“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第64条第2款规定“在国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生效后,地方性法规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定无效,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请责成专门机构,对“直管公房”违法登记问题进行严肃的追究处理,对有关“直管公房房屋登记”的政策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和法律审查。
(2)根据您提出的“坚持真理,修正错误,发扬经验,吸取教训”的要求,实践证明上述能够达到安定法治的解决办法应继续沿用,以解决当前残存的此类历史积案。
宪法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同为共和国的公民,同受一个政党、政府的领导,同适用一部宪法法律,却两种对待两重标准,对我们是不公平不公正。我们请求同类问题同等处理同种解决。
我们知道您日理万机,但“文革产”的问题是依宪行政大事、国家人权大事、民生权益大事、也是社会维稳大事、更是关系到党和政府依宪治国,体现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的诚信大事。望您给予高度关注,采取切实可行的办法,尽快解决这些残存的“文革产”历史积案问题。
顺致崇高敬礼!
          北京市文革产产权人(签名附后)
2013年 2 月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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