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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汉宜《一封公开复查申请书》

2013-05-11 04:27:25 来源:国纲私房维权网 浏览:533


申请人:彭汉宜,女,1956年11月15日生. 住址: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中山大道23-1-8-3号。电话:15907135202
被申请人:武汉市硚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邹仕芳局长.
请求事项:
一、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13年4月27日《关于彭汉宜反映中山大道原63、65号和三乐里79号房屋问题的答复意见书》(以下简称《答复意见书》),依据《信访条例》及《湖北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的规定,申请复查,请求撤销该《答复意见书》.
二、要求纠正被申请人1992年对中山大道原63、65号和三乐里79号房屋拆迁补偿对象认定错误的行为,确认房屋产权所有人并按拆迁补偿安置办法予以合理补偿(与落私无关).
三、要求被申请人赔偿因1978年违法强制没收该处私房而造成房屋所有人的全部经济损失.
事实及理由:
(一)、《答复意见书》称:“中山大道原63、65号和三乐里79号房屋合计建面261.14平方米,原系彭启全所有,.....1978年当地革委会,以上述房屋长期出租他人,经硚革(1978)26号文件批准将中山大道原63、65号和三乐里79号房屋中186.23平方米纳入社会主义改造(即接管),余下74.91平方米作为业主自住留房。(见附件1) 1992年上述房屋被连片拆除改建”。
该调查情况与事实不符。
1、该处房屋原总计建面约为590平方米,(分前后两栋、老门牌号69号)房主原系彭启金(别名彭东亭、辛亥革命有功人员、68年病故)。1958年10月将后面一栋住房交由“国家经租”,(见附件2)前面一栋中山大道原63、65号和三乐里79号房屋是改造后留下的自住房,不应纳入补改范围。
2、中山大道原63号房屋(面积为92.66平方米)是1970年被荣华街运输队强行占有使用,并非《答复意见书》中所说的“长期出租他人”(见附件3)根据国务院国房字(1964)21号文件规定:“凡是在1964年1月13号以后出租的私房超过改造起点,作为漏改房屋补改的,应予撤销”。因此,1978年当时的革委会以“漏改”房屋为由对上述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即没收)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国家政策规定,属于违法行为。被申请人违法在先,应该做的是仅仅纠正错误,不存在“因‘文革’后被政府接管的私房上级无政策不能处理”一说。
3、1992年,硚房公司搞旧城改造,将中山大道原63、65号和三乐里79号房屋纳入拆迁的范围,(原地拆除重建,拆一还一,1995年1月就地安置回迁)硚房产公司在测量留房面积时测量为63.33平方米,(见附件4)与留房面积相差11.58平方米。
以上种种不合理、不合法,违背政策、不得民心的强盗行为,最终气得申请人的父亲彭新年(残疾人)因房屋拆迁又得不到补偿与安置,1992年4月21号吊死在自住房里.

(二)、《答复意见书》称:“我局按上级要求……比照武政办(1989)234号和武落办(1990)01号文件处理,经市房地局武房产(1995)237号文件批准同意撤销原中山大道63、65号和三乐里79号房屋的私改,因房屋已拆除,按每平方米80元予以补偿,计人民币14325.6元。”
申请人不可能接受该补偿办法。1978年,硚口区革委会在违背政策的情况下将该房屋交由硚口区房产公司接管,市局又于1995年9月撤销了对该房屋的“改造”。(见附件4)对此申请人表示认同,既然市局撤销了“改造”决定,说明从法律上取消了“改造”,也就是该行为无效。既然无效,则应该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被申请人比照武政办(1989)234号和武落办(1990)01号文件对房屋所有人给予每平方米80元补偿,简直太荒谬了!申请人认为:1995年对1978年的错误行为已作出行政撤销决定,那么该房屋的产权所有人已明确,即1992年对该房屋拆迁补偿对象认定就是错误的,应予以纠正。应按照拆迁补偿方式及标准给予全部房屋所有人补偿。而该局指鹿为马的将与“落私”或“解私”无关的私房“比照”和‘按照’“落私”所谓“政策标准”来解决,于法无据,是极其不公平、不合理、不合法的。
(三)、《答复意见书》称:“2000年7月,市落办根据市房地局、信访办共同研究并报市领导批准的处理意见,从落私专项住宅中按480元/平方米的价格出售一套二室一厅(建面60.99平方米)给彭宏弟,(见附件6)同时将1995年批准给予补偿的14325.6元补偿费充抵了彭宏弟的购房款”。(见附件7)

申请人认为:市局的行为已经超出处置权的范围,严重违反法律程序,侵犯和剥夺其他权利继承人的合法权益。事实及理由如下:

  1、《答复意见书》中明确要求“持合法继承手续到市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领款”。该房屋是申请人的父亲遗留下的房产,不是彭宏弟个人财产。申请人作为该房屋合法继承人,首先不知道14325.6元是补偿什么的‘补偿款’?也从未认可该补偿办法。其次市局在未取得申请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所谓的“补偿”充抵彭宏弟的购房款,已造成事实上的侵权行为。

  2、申请人认为该局按480元/平方米的价格出售给彭宏弟的房屋并非纠正1992年拆迁房屋时补偿安置对象错误的补偿行为,申请人的合法诉求仍未得到解决。

  (四)、《答复意见书》给予申请人的补偿安置办法为:“按480元/平方米的标准出售汉口城市广场建面约78.4平方米的经济适用房一套,……”
    申请人不能接受。理由如下:
   原房屋为硚口区中心地段的中山大道原63号(门面)产权私房,现安置的房屋又位于硚口区远郊三环边的经济适用房,无论从房屋地段、房屋产权和使用性质上来说,都是及其不对等不合理的,违背等价交换的原则。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硚房公司于1978年至1995年期间接管该房屋完全是错误的。1992年房屋拆除时再次错误的认定补偿对象,直接导致申请人的父亲彭新年因未能得到拆迁补偿安置而上吊身亡。作为房产部门应当承担该责任,并对1992年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对象错误行为应予纠正,对申请人按同等补偿标准安置补偿申请人及给房屋权利所有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给予合理补偿是合法的。2000年7月市局违规操作、私相授受,将中山大道产权房186.23平方米的“补偿款”14325.6元充抵(新华下路)建面为60.99平方米的住房,房主还要倒出16900.2元,这是补偿?还是补抢?虽经申请人多次申诉及上访后,被申请人给出的所谓“调查情况”与事实不符,与申请人的诉求南辕北辙,协商方案背情背理,令人无法接受。据此恳请上级领导彻查,正本清源,纠偏纠错,还我公道,还事实真相,还法律尊严。尽早解决冤、假、错案,使申请人息诉罢访。此致!


附件可以在汉网 ‘市民呼声’中查看里面就可以查看到。 2013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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