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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接管何时休[留言转]

2013-05-06 23:04:23 来源:余炳亮 浏览:330
我的父亲余克海解放前,置下一处房产(390平方米),位于湖北省老河口市南街(74)号,解放后,经人民政府颁发房产证,确定为公民合法财产。解放初期,因我们兄妹尚未成家,父亲为了生活故将一部分房屋出租给邻居,在文革初期,原光化县房产所将我家房产证收走,并由管理地契局给我们家出具了一份收据,上面详细注明了对我家的房产是临时接管“文革结束”后,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全国各地落实政策的大潮中,不断传来外地象我家这样的房产退还原房主的消息,就在我们当地也有人要回了自家大片房屋,想必是有门路的。而在河政(81)62号文件也指出“由于受文化革命期间冲击,对部分群众的房屋进行了无偿接管”这一类应该解决的问题。由此,我向房管部门提出,要求对文件指出的问题,给我们做出纠正,退还我们的房屋,但房管部门以河政(81)62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凡改造了的应予肯定,不能退还”为由,拒绝退还我们房屋。由于我们地处小城市,对国家政策不是十分了解,所以房管部门的答复把我们蒙在了鼓里。
在1992年,我家原有房屋拆迁改造前,我们又找到房管部门申诉,这些房子当初既然是以“临时接管”的方式被收走的,“临时”总要有个头,但房管部门仍然以上述理由为借口,拒绝了我们的要求,随后房子被房管部门拆除用于了商业开发。
2004年,随着国家法治逐步健全,我们又向房管部门提出信访要求,得到的答复是“根据国务院(64)21号文件及国家建设部【85】城住字87号文件第5条‘文革’前开始私房改造工作,‘文革’中继续进行的城市,凡符合改造起点的,应按私房改造政策办理”的规定。凡符合规定纳入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一律属于国家所有,原房主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房,拒绝还我们的房屋。
但随着社会的进步,国家政策信息化程度公开,我们了解到即便按国务院(64)21号文件规定,对超面积出租的房屋,实行的是“经租”政策,而房产部门对我们全市被收走的房子并未实行这一政策,何来已经得到的改造?几十年来我们并未收到所谓的一分钱经租,而国家建设部(85)城住字87号文件第五条内容也是在该文件规定的第一至第四条应执行的前提下,才有的第五条规定,由此显然房管部门对我们实行的是断章取意,指鹿为马的欺骗性高压手段答复,完全违背了国家政策,影响了社会稳定,损害了国家形象。
在国家法治不断完善,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依宪治国方针的大好形势下,我期盼我家被“临时接管”的房子能早日得到房管部门的赔偿。


湖北省老河口市余炳亮
建设部信访室
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
邮编:100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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