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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问路在何方;质疑法发[1992]年38号司法解释

2015-11-30 17:44:03 来源:国纲私房维权网 浏览:275
试问路在何方;质疑法发[1992]年38号司法解释
1992-11-2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
随着我国当前经济的发展和住房制度、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有关房屋和土地使用方面的纠纷在一些经济发达的地区,不仅收案数量和纠纷种类有增多的趋势,而且出现了许多值得重视和研究的新的情况和新问题。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现就不少地方提出的而又需要明确的有关房地产纠纷案件的受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房地产方面的权益发生争执而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讼争的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庭依法受理。
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人民政府或者其主管部门就有关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的处理决定不服,或对人民政府或者其主管部门就房地产问题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由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庭依法受理。
三、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


我不幸,在“文革” 时期,自己在汉正街的门面房,被房管部门无偿接管,且不认我房主。不让我签字也不给一分钱与我。因为当时我戴着"五类份子"的帽子,遣送农村,接受贫下中农的再教育。在阶级斗争观念指导下,剥夺了我的私房权属;在我当面指出:我是房主,收房子应该写我的名字时,房产局绖办人怒吼道:就不认你.你敢去告我!在各项政治运动时期,武汉市收了很多私房,不论私房业主是否在世;是否生活在武汉,按惯例都写房主的姓名,不对房主下文,没收其私房,十分特殊。在法律上,视为行政相对人错误,此种行政行为显然无效。本人的案件就是这个特例。

经为此我起诉他们,经区法院、市中院、省高院裁定都不受理。其根据就是上述司法解释的第三条规定。在武汉市这是普遍现象,此类案件,各级法院都不受理!
这第三条规定将所有文革前后被非法没收的私房案件,以及各种错收错改的案件都挡在了法庭之外。一概不予立案。
.另一方面,所谓“有关部门“显然是指房产管理部门即市区两级房管局。他是政府专业管房职能部门。回想当年无偿接管(没收)私房的行为,正是由于房产局下属的房管所直接实施的"化私为公"的结果。房产局是当事人和非法得利方。如今将案件交给他们去"解决"其结果是可想而知的。武汉的上访者戏称这样做是"将秦香莲的案子交给程世美审理"。从法律原理上讲,将原告的案子交给被告审理也是十分荒谬的。20年来客观事实无情的证明了:此路不通。
进一步分析:一. 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这句话,在实际运用上分歧很大,因为历史有个断代划分问题,有人说是从改革开放为断代线,改革开放前为历史:改革开放后为现在,因此改革开放后发生的落实私房案件,应纳入法院工作范围。有人说即使是在改革开放后发生的,凡是落实私房政策的案件都是历史遗留的问题,一概不受理。遗憾的是武汉市各级法院都是这样理解的,凡是落实私房政策性质的案件一概不受理不立案。
打官司这条路走不通了。
找有关政府职能部门,实际情况又如何呢。从2005年开始,7年来风风雨雨,他们承认有错;但是我一无关系,二无后台,三不会闹,所以至今仍在苦苦诉求!
如今市房产局已将“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的牌子摘下,办公室撤消,印鉴封存;擅自终止了中央政策的执行。同时自订部门性文件,利用法发[1992]年38号司法解释,玩概念转移游戏,将中央文件:中办[1980]75号文件提出的“落实私房政策”擅自变为“解私办”令人哭笑不得的是:市解私办尚未挂牌就人去楼空;1.26亿元的市财政专门拨款没有专用,不知流向何方?致使我们落私上访户上告无门;上访无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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