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 请您留言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网站首页热点新闻房屋拆迁落私动态政策规定国家法律私房维权问与答留言相关知识涉法案件维权日志本站原创落私动态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公布

2014-12-28 09:22:23 来源:国纲私房维权网 浏览:690
  □本报记者徐伟伦

  近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656号国务院令,公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六章三十五条,对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簿、登记程序、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等作出规定。

  ■延伸解读

  不动产登记工作哪个部门负责

  根据物权法第十条规定,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并授权行政法规对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作出规定。制定出台条例,通过立法规范登记行为、明确登记程序、界定查询权限,整合土地、房屋、林地、草原、海域等登记职责,实现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四统一”。

  为将分散的登记职责整合到一个部门,条例明确由国土资源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同时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不动产登记原则上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登记。

  对不动产登记簿作出哪些规定

  不动产登记簿是不动产权利的载体,登记内容、登记形式、介质保管等与权利人密切相关。条例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

  条例明确登记内容,要求登记机构设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将不动产的自然状况、权属状况、权利限制状况等事项准确、完整、清晰地予以记载。

  条例规范登记形式,要求登记簿原则上要采用电子介质,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采用纸质介质。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明确不动产登记簿唯一、合法的介质形式。不动产登记簿采用电子介质的,应当定期进行异地备份,并具有唯一、确定的纸质转化形式。

  条例细化保管责任,要求登记机构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责任制度,永久保存登记簿;纸质登记簿要配备防盗、防火、防渍、防有害生物等安全保护设施;电子登记簿要配备专门的存储设施,采取信息网络安全防护措施,并定期进行异地备份;任何人不得损毁登记簿,除依法予以更正外不得修改登记事项;登记簿损毁、灭失的,要依据原有登记资料予以重建。

  在登记程序方面如何方便群众

  方便群众申请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是条例的立法目的。

  为此,条例规定:一是稳定申请人预期,对申请人、申请材料、初审受理、查验要求、实地查看、办理期限等均作出明确规定。二是尊重申请人意思自治,规定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三是简化申请程序,方便群众申请登记,强调当场审查的原则,要求登记机构受理后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法定条件不予受理的,以及不属于本机构登记范围的,也要书面告知申请人,并一次性告知需补正内容或者申请途径;未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视为受理;登记机构原则上要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登记手续,完成登记后依法核发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

  如何实现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

  关于登记信息共享,条例明确要建立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要求国土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登记信息要纳入该平台,确保国家、省、市、县四级登记信息的实时共享。加强登记部门与管理部门的信息共享,要求登记信息与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林业、海洋等部门的审批信息、交易信息等实时互通共享。加强其他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要求国土资源、公安、民政、财政、税务、工商、金融、审计、统计等部门加强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互通共享。减轻群众申请负担,条例规定登记机构能够通过实时互通共享取得的信息,不得要求不动产登记申请人重复提交。

  关于登记资料查询,条例明确查询主体,按照物权法的有关规定,把登记资料查询人限定在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登记资料。同时,明确了查询资料的使用,规定查询登记资料的要向登记机构说明查询目的,不得将查询获得的资料用于其他目的,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询资料。

  条例主要规定了哪些法律责任

  对于登记错误责任,条例规定登记机构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不当履职责任,规定登记人员有虚假登记,损毁、伪造登记簿,擅自修改登记事项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安全保密责任,规定登记机构、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要对登记信息保密,涉及国家秘密的要依法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密措施,违反规定泄露登记资料、信息,或者利用登记资料、信息进行不正当活动,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条例对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伪造、变造、买卖、使用不动产权属证书、登记证明,违法泄露、非法利用查询的登记资料、信息等行为,也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原标题:《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公布)

相关评论
姓名:*
  联系QQ:
  邮箱:
  个人主页:
评论:*
验证:* 看不清?点击换一个


共有0人对本文发表评论 查看所有评论
 

最近更新
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
人民法院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办法(2011年5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
凤凰大学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公布 2015年3月1日起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时是否
《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
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就《关于审理民事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保护行政诉讼当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规范房屋登记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
关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结案件适用

赞助商链接

点击排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时是否
1964年1月13日 国务院批转国家房产管理局《
1952-04-29 最高人民法院督导处关于地主女
1993-10-3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987-10-22 最高人民法院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1964年9月1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经租房
2010-4-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1986-01-0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屋租赁纠纷
1999-12-01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1990-06-1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土改中地主
1950-12-0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契约及继承问题
1987-10-16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钱
1984-04-1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城市私有房屋
2004-11-2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原告起诉
关 于 我 们 - 联 系 我 们
联系邮箱:[email protected]  1638754094 维权咨询

@Copyright 2015, 版权所有 www.54-ok.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