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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把手教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依法行政(2)

2014-04-22 07:36:42 来源:冷明 浏览:1198

上接“手把手教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依法行政(1)”

      武汉市房管部门《回复》的实际内涵就是:你的问题属于落实私房政策范围,但不属于解决范围,如果要解决,就得等新的政策。
     属于“落实私房政策范围”就属于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范围,这样,我们的冤情就被排除在诉讼程序以外。这样的结果就是:除了武汉市房管部门以外,没有其他单位可以介入;
    不属于“落实私房政策”范围,也就是现在不能解决。所谓“新的政策”应该是镜花水月。
    据武汉市房管局官员私下透露:武汉市所谓“经租房”没有一位业主办理了完备的手续!对于这样的《回复》,我们可以从政策入手。
      从1958年《私改方案》上可以看出:“二、改造形式:国家经租形式比较灵活,简便易行,适应私房改造的特点,易于为房主接受,有利于改造工作的进行,因此今后一律采用国家经租形式。批准国家经租的房屋,应在产权证件上加盖‘房主自愿申请国家经组并经政府批准’的印章(原已公私合营的房屋盖公私合营印章)。”
     该“方章”说明必定有以下行为:
1、业主自愿申请;
2、政府批准。就不能是街道、不能是社区、不能是房产公司批准!
    武汉市哪一位业主符合这两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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